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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發佈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曰內政部台(87)內防字第八七八五四八七號令發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及居住地等。二、犯罪資料: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偵查審判紀錄三、指紋: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及掌紋資料。四、相片:加害人正面及側面上半身之相片資料。五、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加害人身體細胞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物質,經分析後足資比對之遺傳基因型特徵資料。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三條

加害人檔案資料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洽請各機關提供加害人檔案資料,依個案分別建立檔案。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比對資料,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第五條

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立或修正,應註記依據、執行單位及執行人。

第六條

司法警察、檢察及審判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供第二條所列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如需利用加害人之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比對資料,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

第七條

需用前條資料應檢具公函,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傳真方式為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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