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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重要防疫措施】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證明到期重鑑者,可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5-20 14:05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含)前重新鑑定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今(110)年12月31日,將不會影響身心障礙者目前享有之福利資格。
       
    2. 社會局將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請身心障礙朋友或家屬收到公文通知後,可攜帶通知公文、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如非本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身障證明延長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之註記。
       
    3. 民眾對於身障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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