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補助 114 年 度建構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方案計畫
補助法令依據: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補助 114 年度 建構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方案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4 年 1 月 2 日至 114 年 2 月 3 日
二、補助項目:
(一)初級預防宣導計畫:宣導社區可獨立申請,或邀請鄰近社區共 同參與推動暴力防治工作。應定期召開本計畫聯繫會議(每年 1 次),邀請在地社福中心與會,以討論凝聚共識,確認計畫執行 方向與內涵。
(二)初級預防領航計畫:申請單位(以下稱:領航社區)主動邀請 或連結至少 5 個社區(以下稱實作社區)於 18 里以上,共同推 動暴力防治工作。領航社區應發揮帶領角色,協調、連結各實 作社區共同討論、執行推動,包含:定期(至少每半年 1 次) 召開聯繫會議(邀請家防中心與區公所與會)、邀請社區(含實 作社區)單位幹部或成員參與所辦理各項宣導、教育訓練或活 動,並提供經驗分享,提升其他社區參與意願,與協助其推動 預防宣導工作。
三、資格條件:申請對象為立案滿 1 年且會財務正常之下列團體。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 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四、審查方式:由本中心邀集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組成審查小 組,並通知申請單位進行計畫簡報,委員就計畫內 容進行審查擇優核予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函復申 請單位,未獲補助者所送資料恕不退還。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初級預防宣導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初級預防領航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伍拾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無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 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