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相關補助

    高雄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項目、標準及申請方式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備註

    一、醫療費用

    一、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為上限,其範圍含掛號費、自付額、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及其他與性侵害相關之費用。
    二、 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一、 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按月檢附統一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通報表及驗傷診斷書。
    二、 被害人於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者,檢附申請書、收據正本、通報表、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一、 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各該醫療院所收費規定補助。
    二、 由福利機關(構)、團體或個別專業人員提供者:
    (一)個別心理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以上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前項第二款諮商費用之補助,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為限,超過二十小時者,得專案簽核,但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主管機關特約之醫療院所、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按月檢附統一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評估報告及個案紀錄。

     

    三、訴訟費用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補助三萬元。

    申請書、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被害人戶口名簿影本、律師委任狀或判決書或起訴書等相關文件。

     

    四、律師費用

    一、每案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委任律師費用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補助之總額於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最高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發回更審者,亦同。

    申請書、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被害人戶口名簿影本、律師委任狀或判決書或起訴書等相關文件。

     

    五、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酌予增加。

    每案以一次為限。

    申請書、收據正本、社會工作員(師)評估報告、被害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六、安置費用

    本項費用補助,依指定安置場所之收費標準支付。

    申請書、庇護場所或安置機構收據正本、社會工作員(師)評估報告、被害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