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拒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