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加強推展 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補助計畫
補助法令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加強推 展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補助計畫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膳費(每人次最高 70 元)、場地費、 佈置費、交通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 處「國內出差旅費」標準給付)、印 刷費、教材費、 參訪車資(最高補助 12,000 元)、保險、宣導費及 雜支等。 前項講座鐘點費、雜支補助基準比照「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研習、活動收費 及鐘點費支出原 則」辦理。
三、資格條件:下列各款補助對象須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 者。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 會。
(三)公私立學校。 (四)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依本計畫補助項目審核,審查後簽報核准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全國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性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方案,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萬元。
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至少 應佔總經費百分之 三十。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拾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無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 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