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包括有婚姻關係或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或前配偶,夫妻關係或已離婚。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爺爺、奶奶、父母親、養父母、岳父母、孫子女。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舅、姨、外甥子女。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妻、姑丈、伯母、姨丈、外甥女婿、表姊妹夫。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大姑、小舅子。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八、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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