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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服務宗旨:

    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

    服務對象:

    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目睹兒少及相對人。 

    定義:

    一、 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包括有婚姻關係或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或前配偶,夫妻關係或已離婚。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爺爺、奶奶、父母親、養父母、岳父母、孫子女。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舅、姨、外甥子女。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妻、姑丈、伯母、姨丈、外甥女婿、表姊妹夫。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例如岳父母、公婆、大姑、小舅子。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例如連襟、妯娌。

    八、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

    二、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

    1. 舉凡以打、捶、踢、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所造成之肢體傷害,有時可看見(瘀傷或割傷),有時看不見(腦震盪或脫臼)。
    2. 性暴力。

    (二)精神上不法侵害:

    1. 言詞攻擊: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折損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三字經、謾罵對方的無能愚蠢、恐嚇殺死全家、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語。
    2. 心理或情緒惡待:以羞辱、瞪眼、不實指控、跟蹤、監視、冷默、鄙視、忽略、虐待動物、破壞物品等使對方心生痛苦或畏怖的舉動。
    3. 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三、 目睹兒少: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兒童及少年。
    服務項目

    一、專業服務

    1. 24小時緊急救援服務
    2. 電話諮詢服務
    3. 緊急安置服務
    4. 專業社工員提供諮詢協談
    5. 協助聲請保護令
    6. 心理諮商輔導(個別及團體諮商)
    7. 陪同服務:驗傷、偵訊、出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
    8. 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9. 法律諮詢服務(日、夜間)

    二、費用補助

    1. 醫療費用補助(驗傷、診療、處遇計畫)
    2. 緊急生活補助
    3. 租屋費用補助
    4. 緊急庇護補助
    5. 托育費用補助
    6. 訴訟費用補助
    7. 子女教育費用補助

    三、訓練宣導

    1. 辦理網絡人員專業訓練
    2. 防治宣導及辦理相關活動

    常見的成人暴力案件類型有

    婚姻暴力
    1. 配偶/前配偶間的婚姻暴力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婚姻暴力
    3. 遭受婚姻暴力的男性
    4. 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婚姻暴力
    老人保護
    1. 老人遭到肢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
    2. 老人遭到遺棄
    3. 老人因財產爭議受暴、遭財物剝奪
    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
    1. 手足間暴力
    2. 父母子女間暴力
    3. 其他四親等以內間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 

    1. 未同居的親密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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