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五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發現兒童未受適當照顧情形,可致電通報113、110或當地社會局(處),由社工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