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工員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 18 歲以下之性侵害被害人,依法陪同,並評估進入減述作業流程;對於 18 歲以上之性侵害被害人,若有需要社工員陪同者,社工員不得拒絕。 2. 為維護被害人之隱私及安全,所有可公示之文書,包括筆錄、移送書、皆以代號取代被害人之真實姓名。 3. 若被害人是智能障礙、瘖啞、外籍人士,視需要協調特教人員或手語翻譯人員或通譯人員在場陪同協助被害人進行偵訊。 4. 對於 12 歲以下兒童及智能障礙者,社工及員警將共同評估是否進入專業團隊早期鑑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