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稱為監護權,內容包括供給生活條件的養育、子女家庭教育、身心的正常成長、倫理道德的培養等,使子女有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因此,親權即監護權行使,包含對子女的管教、監護,父母親應對兒童少年負管教責任。 2. 父母親應行使親權負管教義務與責任,父母若忽視教養未成年子女,致一再觸犯法令,得命家長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輔導得科父母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家長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