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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睹影響

    ※判斷兒少目睹家暴影響程度的因素包括(洪文惠,2006):

    1.暴力歷史的長短:目睹家暴時間愈長,影響愈大。
    2.暴力的嚴重度:暴力狀況愈嚴重,受害更深。
    3.也是兒虐的受害者,更具殺傷力。
    4.主要照顧者或家庭外的支持系統:主要照顧者功能佳或是支持系統佳,兒少的受害程度會因為支持系統的援手得以喘
       息。
    5.在庇護安置處所:安置中的兒少因面臨『改變』,而較少隱私、較多陌生人圍繞、改變生活型態、轉換學校、失去社交
       群,都會是目睹兒少面臨的危機,易出現外顯偏差行為。
    6.兒少本身是否被當成工具:例如加害人以兒少的行為當成施暴的理由、加害人刻意在被害人面前傷害兒少、加害人拘禁
       或帶走兒少、加害人在兒少面前批評被害人的不是,這些狀況會加重兒少的自責、衝突及罪惡感。
    7.兒少與加害人的情感連結:兒少對加害人的情緒複雜,對加害人失望但又無法割捨親情,兒少會因此更感無助、無力與
       絕望。

    ※兒少目睹家暴後身心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則有:

       1.認知

          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中的兒少,容易對暴力產生錯誤的認知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2010):
         (1)暴力是正常的、普遍的。
         (2)使用暴力是有效處理衝突的方法。
         (3)使用暴力是處理及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
         (4)生氣等於『暴力』。
         (5)別人要為我的行為負責,『我會這樣,都是因為別人…』或我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別人的不幸都是因我而引起
             的』。
         (6)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權力和暴力對待弱者。
         (7)愛與暴力相隨是正常的。
         (8)男(女)人應該要能控制女(男)人,而非平等尊重的兩性關係。
          (9)沒有真正安全的地方,沒有值得信任的人。

        2.情緒:目睹暴力可能會使兒少出現情緒困擾。這些情緒包括焦慮、緊張、自責、暴躁、自卑、感覺不被愛、悲傷、無助
            等感受,或視家庭暴力為秘密而產生羞愧感(洪素珍,2003),甚至可能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3.行為:有些兒少會藉由行為表達目睹家暴後的強烈經驗或情感,這些行為會被視為『問題行為』,包括外向行為與內向
          行為。外向行為是攻擊或反社會性的行為,例如易怒、打人、言語攻擊;內向行為則是退縮的行為反應,例如憂鬱、自
          殘、自殺(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2010)

        4.學校與社會適應:兒少擔心家人的安危,上學時注意力不集中、精神恍惚、忘東忘西,有時候也會出現頭痛、胃痛、厭
           食、嗜睡等身心症狀,這些狀況都容易影響兒少的就學表現。也有兒少可能為了保守家庭的秘密而與同儕疏離,或是認
           同施暴家人的行為模式,以暴力解決人際衝突,導致人際關係不佳。

       5.生理:主要照顧者因為受暴而難以提供兒少身心發展所需要的正向刺激及回應時,可能導致兒少出現發展遲緩、口語表
           達能力不好、注意力不集中、頭痛、胃潰瘍、疲倦、免疫系統不佳常生病等狀況(蘇益志,2005)。

    〈上述資料來自衛生福利部「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受案評估輔助指引」。〉

     

    ※兒少目睹家暴後身心可能出現的正向力量則有(任彥蓉,2009):

      1.『我』和父母不一樣,做與父母不同的改變。

      2.發展出早熟性格,個性較為乖巧懂事。

      3.將重心轉移到課業,發展自我興趣。

     

    ※兒少目睹家暴後身心可能出現的復原力則有(劉苑玲,2008):                                              生氣圖片

      1.『對人際的敏銳度』以及『對暴力的敏感性』幫助自己在親子中不施暴、 避開暴力情境,也用來幫忙建立人際關係,換
          來正向回饋。

      2.『對自身心理傷痛的敏銳度感高』來幫助探求自己心理的傷。

      3.『母愛與責任』 以及『夫妻情愛』使經驗雙重暴力者(目睹父母婚暴經驗及自身受虐)不使用暴力,也願意在婚姻及親子關
           係中用心經營。

    達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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