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第2項: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 之情事,並提供或轉介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 簡稱目睹兒少)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